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訴-2604-202412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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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04號 聲 請 人 即 參 加 人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勝隆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就原告豪森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台灣糖業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 訴訟,惟未依前揭規定繳納參加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