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套繪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3-訴-2618-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18號 上 訴 人 陳妙如 原審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上訴人 楊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