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訴-2637-2024103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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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許秉序即權瀛多鈑金企業社 許家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6萬32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 元,茲因原告已如數繳納(詳本院卷第41頁),故毋庸再補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