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訴-2645-2024110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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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45號 原 告 吳岱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崎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訴字第2645 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於113年10月1日提出書狀1份,該書 狀內容敘述原告目前沒有工作,如何繳交裁判費用;要強制支付 命令要求被告還錢等語,其真意不明,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具狀確認該書狀真意是否對上揭113年9月13日駁回裁 定提起抗告,若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倘原告 逾期未具狀確認真意,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本院將逕認原告並 「無」提起抗告之意思,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