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訴-2659-20241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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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9號 上 訴 人 武宜瑩 送達代收人 蔡瑜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尹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59號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 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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