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3-訴-2688-202502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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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 告 賴彥霖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宸妤等4人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 後擴張訴之聲明,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169 萬9,28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7,038元,應再補繳7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項次 起訴時聲明請求金額 擴張聲明後請求金額 1 124萬9,282元 133萬4,282元 2 20萬6,000元 20萬6,000元 3 15萬9,000元 15萬9,000元 合計 161萬4,282元 169萬9,2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