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3-訴-2689-20250303-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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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新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俊然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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