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3-訴-2699-202503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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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林祐玄、 劉曜毓、莊耿翰、林雅文、陳怡儒等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16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