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訴-2723-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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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3號 原 告 張愛蘭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陳心慧律師 被 告 過溪福德宮 法定代理人 吳儒親 訴訟代理人 林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7490元(見本院卷第57頁)。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 告更正後之訴之聲明,核定為140萬3028元(9.89+29.79+4.91+2 9.31+5.17+180.75=259.92,再乘以5400,見本院卷第183、189 、35、3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爰依法裁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69元 (1萬0000-0000);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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