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訴-2739-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明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鋒擎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