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3-訴-2768-202410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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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8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相 對 人 曹宗鼎 許家豪 邱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在抗告期間就前揭裁定聲明不服,雖 誤用再審名稱,應作為抗告受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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