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訴-2785-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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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85號 原 告 涂逢時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被 告 涂瑞津 被 告 涂文斌 被 告 涂乃元 訴訟代理人 涂瑞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56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而系 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 近條件相當之房地市價,最近一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93,946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為憑,依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應為25,648,197元【計算式:93,946元/㎡×273.01㎡=25,648, 1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12,0 49元【計算式:系爭房地交易價額25,648,197元×原告應有部分1 /4=6,412,0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 4,55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7,137元,尚應補繳47,42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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