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3-訴-2795-202503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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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碧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于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3年 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確定在案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