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3-訴-2796-202502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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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琇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麥月霞、曾昶清、曾冠祥、曾含羽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28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3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