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訴-2830-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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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0號 原 告 楊奕倉 李嘉偉 被 告 劉玫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原告 楊奕倉起訴事實是否包含被告於108年3月12日與同年4月8日提起誣告罪部分,尚有疑義,本院認有應再調查之處,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14年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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