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訴-2855-20241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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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55號 上 訴 人 謝瑞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廣達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依上訴書狀(誤載為「民事抗告理由狀」)所載無非指陳上訴人 已償還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2萬元,足見本件上訴利益金額 為6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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