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訴-2899-20241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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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9號 原 告 張悅如 被 告 王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但因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經10日即同年11月4日為寄存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