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3-訴-2909-20250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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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9號 原 告 陳冠銘 陳俊穎 楊明錫 謝鴻偉 林梅玉 碘石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炳輝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顏金陸 張顏千鶴 黃百聖 顏子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雨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而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