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訴-2934-202411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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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4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 院裁定提起異議,係對得抗告之裁定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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