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訴-2934-2024121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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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4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 院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934號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 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送達抗告人(113年12月2日寄存送達,10日發生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 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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