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訴-2949-202410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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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4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 告 蔡慧敏即詹英傑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憑,原告之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