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訴-2957-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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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7號 原 告 張嘉文 被 告 黃翊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原告之訴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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