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訴-2958-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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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漢傑 被 告 海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學章 廖學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以 113年度補字第1796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3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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