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訴-2968-202410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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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68號 原 告 劉惟揚 被 告 林玉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 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915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8,015元,該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