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3-訴-2972-202503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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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藍秀櫻 藍貴珍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297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9 95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之民事上訴狀僅聲明原判決廢棄等語,而依上訴人起訴聲明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90萬1451元,及自9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而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081號裁定核定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0萬8185元(見本院卷第17頁),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40萬8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99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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