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訴-2975-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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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5號 原 告 張祐祥 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堅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記載被告張哲豪、江賢麒、唐嘉培、楊傅儒之年籍、住所住或居 所等資料,致本院無法對該等被告為通知送達。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被告年籍及住所、居所等資料,並提出該 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如逾期未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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