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訴-2979-202411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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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被 告 林黃大偉即林黃光廷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逕為遷出登記) 林黃金廷 謝美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2時整,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林黃大偉送達不合法,而 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