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訴-2979-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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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被 告 林黃大偉即林黃光廷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逕為遷出登記) 林黃金廷 謝美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2時整,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林黃大偉送達不合法,而 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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