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訴-299-202410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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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9號 反訴原告 劉雲景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蔡梓詮律師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淑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00,001元及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