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3-訴-3005-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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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05號 原 告 聯誠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城 原 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蓁律師 被 告 張鈜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 附民字第127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聯誠寵物有限公司新臺幣30萬5,491元,及自民 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聯信寵物有限公司新臺幣48萬7,361元,及自民 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5,491元為原告 聯誠寵物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48萬7,361元為原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0年8月23日起,分別受雇於原告聯 誠寵物有限公司及聯信寵物有限公司(下分別稱聯誠公司、聯信公司),職務內容包含聯絡客戶、產品銷售、帳款回收等業務,詎被告自111年7月至同年10月間,陸續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將向附表一、二「客戶名稱」欄所示客戶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致原告聯誠公司、聯信公司分別受有短收貨款新臺幣(下同)30萬5,491元、48萬7,361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揭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如受有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2年偵字第14397號起訴書、聯誠公司及聯信公司收款對帳單簡要表影本為證(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78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1頁至第42頁),且被告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3頁),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各節,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既認定屬實如前,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有據。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未定有給付期限,而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係於113年5月22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附民卷第55頁),是原告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均未逾 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職權之行使,本院不另為准駁之諭知,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一:(原告聯誠寵物有限公司部分) 編號 客戶名稱 金額(新臺幣) 1 宏海水族館-草屯 1萬0,260元 2 信安動物醫院 2萬4,900元 3 亞米YAHMI 5萬2,165元 4 玖雅寵物生活館 3,225元 5 伊努亞愛犬沙龍 3,225元 6 龍馬商行 2,688元 7 毛毛狗寵物用品店 1萬5,768元 8 皇眯寵物 6萬4,080元 9 凱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2,240元 (1,440元+800元) 10 夏沐沐寵物館 1萬0,680元 11 汪汪&喵喵 6萬元 12 汪喵的旅有限公司 5萬5,120元 13 玖雅寵物生活館 1,140元 合計 30萬5,491元 附表二:(原告聯信寵物有限公司部分) 編號 客戶名稱 金額(新臺幣) 1 後龍動物醫院 2萬6,340元 2 永信動物醫院 3,820元 3 全邑動物醫院 1萬6,360元 4 信安動物醫院 9萬4,724元 5 福懋動物醫院 3萬4,625元 6 人愛動物醫院 7,915元 (1,200+1,315+5,400) 7 諾德動物醫院 7,840元 8 泰爾動物醫院 3萬元 9 毛導動物醫院 7,425元 10 默默動物醫院 2,265元 11 德愛動物醫院 1,255元 12 波波動物醫院 5,260元 13 佳群動物醫院 3,105元 (2,250+855) 14 樂晨伴侶動物醫院 1萬2,525元 (2,265+10,260) 15 中科動物醫院 2萬0,060元 16 東南動物醫院 5萬元 17 庚欣動物醫院 1,100元 18 樂樂動物醫院-臺中 7萬1,296元 19 毛孩窩 3,165元 20 貓咪101寵物精品店 3萬元 21 亞米YAHMI 3,635元 22 皇咪寵物 765元 23 轉角遇到楓 2萬7,511元 24 東南動物醫院 1,840元 25 庚欣動物醫院 2萬4,530元 合計 48萬7,3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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