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3-訴-3013-2025031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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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13號 上 訴 人 歲多冪 被 上訴人 鄭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