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訴-3046-202410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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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46號 原 告 陳志傑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歐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 ,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 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 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150萬元。依上開規定及說 明,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中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