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V-113-訴-3050-202502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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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50號 原 告 AB000-Z000000000(姓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李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 陳報兩造已達成和解,原告亦表示欲撤回本件訴訟等語,有和解 書、本院電話紀錄表可稽,然上開和解書並非訴訟上和解,爰命 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62條第2項規定,具狀撤回本案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