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訴-3061-20241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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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1號 上 訴 人 謝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整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 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 ,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 ;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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