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訴-3105-202410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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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5號 原 告 王信智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黃南山 黃文灶 黃素隨 黃柄諭 黃耀徵 李俊諺 黃陳奎 黃明輝 黃燕原 趙婉廷 黃欽賢 黃久育 黃科智 黃郁文 黃名鴻 黃名詮 黃名志 陳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系爭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5,589.07 平方公尺, 經本院查詢時價登錄,系爭土地最近一筆民國113年8月9日交易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0元/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1 6 ,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99,871元(5,589.07×4,580×1/ 16=1,599,87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原告僅繳納7,050元,尚應補繳9,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