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訴-3141-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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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41號 原 告 賴玲石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楊樹生 上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5,056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 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要旨參照)。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 。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價,法院得依 職權調查,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 、評估之結果,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 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 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聲明 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於民國109年1月6日以收件字號109年1月3日里普登字第98 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楊樹生,內容:土地 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賴榮豊,限制範圍:全部)予以塗 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無系 爭土地交易情況,則以原告自陳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445,530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惟 原告僅自行繳納裁判費35,056元,尚欠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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