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3-訴-3165-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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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6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被 告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邱宇彤律師 林更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2時0分本院 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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