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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訴-3180-20241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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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80號 原 告 林玟均 被 告 許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以11 3年度補字第22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補正晶片識別碼或特定所指貓咪,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對原告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