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訴-3181-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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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8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羅毅珉即蔡昀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以 113年度補字第2179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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