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3-訴-3204-2025010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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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04號 原 告 廖元祺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廖威權即廖福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應送達地址 有異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