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3-訴-3204-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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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04號 原 告 廖元祺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廖威權即廖福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應送達地址 有異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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