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3-訴-3214-202501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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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14號 抗 告 人 廖美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巫文傑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