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3-訴-323-202503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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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林頤即蔡民揚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D 室)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黃子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3,628元(參見附表所 示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4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給付總額 (新臺幣) 3,620,000 1 利息 3,620,000 112/011/15 113/01/21 (68/366) 5% 33,628.42 小計 33,628.42 總計給付金額 3,65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