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訴-3254-20241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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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54號 原 告 魏英龍 魏言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複代理人 連惟眾律師 被 告 杜綠畫 黃琛郁 黃元璽 張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均位於南投 縣,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編號 財產 所在地 1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地號 2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 3 房屋 南投縣○里鎮○○○段000○號(門牌號碼南投縣○里鎮○○里○○路0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