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3-訴-3359-202503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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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59號 上 訴 人 張冠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昆豪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