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訴-3360-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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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60號 原 告 過台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羿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因原告於起訴時合併聲請訴訟救助 (113年度救字第202號),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如經抗告後改為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駁回其訴訟救 助之聲請經確定,則原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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