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訴-3360-202412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60號 原 告 過台珍 被 告 林羿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7日裁定命原告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確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則經113年11月26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0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亦已於113年12月2日送達原告,因未據抗告,業於113年12月12日確定。嗣期 滿後,本院再請書記官電詢原告是否願意繳納裁判費,然原 告均未接聽,有電話紀錄表在卷為憑,附此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