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3-訴-3380-202412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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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80號 抗 告 人 即原 告 曾炳坤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380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