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訴-3382-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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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82號 原 告 王祺雅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 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萬202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狀送達本 院之前一日即113年11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共 為77萬4,737元(計算式:59萬2,020元+18萬2,717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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