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訴-3423-202412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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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23號 原 告 林采芸(原名林嘉誼) 訴訟代理人 黃向榕 被 告 黃怡綺 索拉諾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鳳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律師 被 告 陳麗庭 訴訟代理人 劉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經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061,475元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前已繳納11,296元, 尚欠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給付總額 (新臺幣) 0,000,000 1 利息 1,000,000 112/12/5 113/7/16 (225/366) 10% 61,475.41 小計 61,475.41 總計給付金額 1,061,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