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訴-3462-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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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62號 原 告 彭達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紀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各期限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030元。因原告於起訴時合併聲請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211號),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抗告後改為准予訴訟救助,則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確定,則原告應於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二、查起訴狀未載被告之住居所,欠缺書狀應記載事項,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之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告身分之個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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