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訴-3470-202412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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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70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巫淑芳 許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以 113年度補字第1422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4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